职工购买动迁安置房的
项目名称 | 职工购买动迁安置房的 |
设定依据 |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
申请条件 |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职工在一年内购买动迁安置房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 |
办理材料 | 一、未办理房照的: 1、动迁安置补偿协议; 2、全额交款收据; 3、动迁入户结清证明; 4、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 5、提取人身份证; 6、提取人本名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任一银行均可)。 二、已办理房照的: 1、不动产登记证; 2、契税发票; 3、产权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全部购房款收据原始档案; 4、兴城、绥中、建昌的职工,需提供当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查档证明; 5、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 6、提取人身份证; 7、提取人本名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任一银行均可)。 |
办理地点 | 购买房屋地址所在区域的公积金网点办理 |
办理机构 | 市中心营业大厅(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1-2号) 连山办事处(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20号农业银行连山支行) 兴城办事处(兴城市兴海北街75号葫芦岛市农商银行兴城支行) 南票办事处(葫芦岛市南票区南海街2号农业银行南票支行) 绥中办事处(葫芦岛市绥中县北环路东段10-24-1) 建昌办事处(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红旗街2段8号农业银行建昌支行)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 |
联系电话 | 0429-12329 |
办理流程 | 职工将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备齐后,向公积金中心递交材料,并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一级审批部门对职工递交的提取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二级审核部门对职工递交的提取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两名工作人员到房屋安置部门进行核实,该部门出具核实结果说明,三级审核部门对对职工递交的提取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延伸调查的,审核期限为3-1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即时完成划款;审核未通过的,将告知职工不予批准的原因。 |
提取额度 | 1、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得超过动迁补偿款交款收据总额; 2、持两人以上非配偶关系人共同购买住房的,各购房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各购房人所占份额;未明确份额的,平均分摊,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如果当一方提取金额超过总房价的50%,需要提供结婚证。 |
注意事项 | 1、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须提取人本人现场办理; 2、职工单身期间单独购买的房屋,结婚后其配偶不得以购买该套房屋理由提取个人公积金; 3、对申请购买动迁安置房提取的,我中心认为职工提供的有关材料需要延伸审核的,中心可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相关人员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
文章来源:提取科
责任编辑:马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