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购买本地自住商品房的
事项名称 | 职工购买本地自住商品房的 |
设定依据 |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
申请条件 |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职工在一年内购买本地自住商品房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 |
办理材料 | 1、开发办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 2、全款增值税发票(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需在购房发票取得两个月后申请公积金提取;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可即时申请公积金提取); 3、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 4、提取人身份证; 5、提取人本名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任一银行均可)。 |
办理地点 | 全市公积金网点通办 |
办理机构 | 市中心营业大厅(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1-2号) 连山办事处(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20号农业银行连山支行) 兴城办事处(兴城市兴海北街26-2号康宁医院对面邮储银行) 南票办事处(葫芦岛市南票区南海街2号农业银行南票支行) 绥中办事处(葫芦岛市绥中县北环路东段10-24-1) 建昌办事处(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红旗街2段8号农业银行建昌支行)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下午16:30结账) |
联系电话 | 0429-12329 |
办理流程 | 职工将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备齐后,向公积金分中心递交材料,并提出申请。公积金分中心对职工递交的提取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延伸调查的,审核期限为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即时完成划款;审核未通过的,将告知职工不予批准的原因。 |
提取额度 | 1、额度为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留至百位),且不得超过所购房款总额; 2、持两人以上非配偶关系人共同购买住房的,各购房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各购房人所占份额;未明确份额的,平均分摊,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
注意事项 | 1、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须提取人本人现场办理; 2、职工单身期间单独购买的房屋,结婚后其配偶不得以购买该套房屋理由提取个人公积金; 3、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规划用途为办公、商业、工业、公共配套等非住宅用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办理了本地商业按揭贷款购房或异地公积金贷款购房,可以申请按购买该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或按年度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不可以办理购房提取之后再以同一套房屋申请按年度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5、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未全部偿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符合其他情形为由提取或转移到其他城市; 6、对职工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可视情节轻重对职工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所在单位、不良行为登记并列入公积金黑名单系统,取消5年内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资格等处理。 |
文章来源:提取科
责任编辑:马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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