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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公积金发〔2023〕5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 裁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4-28 19:20:12  浏览次数:

  中心各科室,驻外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确保科学有效行使行政处罚权,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25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的《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印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确保科学有效行使行政处罚权,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标准

  第三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未按照中心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幅度为“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2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4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四个基础裁量档。具体处罚裁量标准和幅度为: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成立时间在1年以下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职工人数在5人(含)以下的。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职工人数在5人以上10人(含)以下的。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成立时间在2年以上3年以下的;拒绝中心检查的;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且不主动向中心反映单位情况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含)以下的。

  4.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处4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的;拒绝中心检查且态度恶劣的;逃避年度审计或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的;经多次督促,明确表示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单位违法行为在本行业或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未为全部或部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未按照中心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幅度为“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2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4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四个基础裁量档。具体处罚裁量标准和幅度为:

  1.应办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职工人数在5人(含)以下,处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应办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职工人数在5人以上10人(含)以下的,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应办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的,处3万(含)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应办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职工人数在50人(含)以上的,处4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免除、减轻、加重处罚的适用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中心查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积极配合中心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的;

  (五)在中心尚未掌握违法线索前主动陈述违法行为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

  (六)主动举报中心尚未掌握的他人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隐匿、销毁或拒不提供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存在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的;

  (四)对投诉举报人或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要求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根据处罚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处罚幅度,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在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同时,使当事人权益的受损害程度降到最低,体现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

  第八条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中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复核,陈述申辩事由成立的,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予说明理由。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法制审核、层级审批的制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由负责行政执法的科室拟定罚款金额,报负责法规审核的科室审核,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故意刁难行政处罚相对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免于处罚情形

1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立即改正或在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立即改正或在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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