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公积金发〔2024〕3号 关于调整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2024-04-22 16:20:19 浏览次数:
葫公积金发〔2024〕3号
关于调整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葫人社发〔2024〕2号)文件通知要求,经研究,现就我市2024年度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下限
2024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确定为17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70元。
二、调整要求
缴存单位应及时到所属住房公积金办理机构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每年可调整缴存基数一次。
自2024年5月1日开始执行。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章来源:筹资科
责任编辑:马健雄